米非司酮处方交由医生裁量?妇产科诊所医生团体为何“炸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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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天发声明:认同遏制非法海外购买,但要求明确处方孕周、急救处置与法律责任标准

在妇产科诊室里,一名孕妇正与医生进行咨询。围绕引入终止妊娠药物的讨论,妇产科诊所医生团体主张,应先制定可开具处方的时间窗口、用药后管理以及医务人员法律责任的标准。图片与报道内容无直接关联。 照片=Getty Image Bank

政府称将把开药“裁量权”交给医生,为何妇产科诊所医生却认为这是“政府在推卸责任”?

直选制大韩妇产科诊所医生协会15日发表声明称,在允许终止妊娠药物「米非司酮(米非司酮片,俗称‘米非司酮’)」依据医生判断使用之前,应先明确可处方的妊娠孕周、用药后管理方式,以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4日,大韩妇产科医师会也提出同样的担忧。在李在明总统要求不要放任非法海外购买、并寻找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两家妇产科诊所医生团体连续两天发声反对。

两家团体的敏感点并不在于是否“引入”米非司酮本身,而在于把关键环节交给「医生的良知与专业裁量」。他们担心,本应由法律明确的允许范围与事故责任,最终会压到一线接诊医生身上。

「不能放任非法购买」……反对的不是引入,而是「毫无准备的放开」

直选制大韩妇产科诊所医生协会并未主张必须无条件禁止米非司酮。

该团体在声明中表示,现实中存在女性通过非法流通渠道购买并服用未经验证药物的情况,对此深感担忧,并称「完全认同建立合理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补充称,对于药物性终止妊娠不应被置于法律与制度漏洞中放任不管,这一点也不存在异议。

但该团体强调,国家不能在未设定处方标准的情况下把判断交给医生。其要求先制定国家层面的诊疗指南,内容应包括妊娠孕周与处方对象、禁忌证、用药前检查、随访观察以及急救应对标准。

该团体还要求明确:若服药后出现严重出血或感染、妊娠组织未能完全排出导致不全流产等情况,应依据何种标准判定诊疗是否适当,以及医生应承担何种责任。

声明中出现了「超越法律的允许」「医疗灾难」等较为激烈的表述。不过,该团体也表示,只要具备医学安全条件,愿意配合制度建设。外界据此认为,其反对的并非米非司酮引入本身,而是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把判断与责任一并压给医生的做法。

前一天称「若强行推进将全面拒绝」……两家团体诉求相近

大韩妇产科医师会也于14日发表声明称,在缺乏替代立法与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下,不应允许使用米非司酮。

该团体指出,若将可处方的妊娠孕周与不良反应责任交由医生裁量,医疗纠纷可能增加;并称若政府强行推进引入,可能发起全面拒绝运动。同时要求建立管理体系,以便在给药前确认妊娠孕周与着床位置,并在服用后跟踪观察病程进展。

尽管表述略有差异,两家团体的核心诉求一致:在同意必须解决非法购买问题的同时,要求先建立处方标准、急救应对体系以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装置。

总统发言并非「立刻放开」,而是检讨解决方案

两家团体之所以接连发表声明,源于李在明总统的相关表态。

李在明总统14日在国务会议上表示,由于米非司酮在国内未获允许,有需要的女性只能从海外直接购买并服用,过程中甚至发生事故,「似乎不应放任不管」。他还指出,鉴于女性健康状况不同,判断可能有所差异,仅以法律统一规定妊娠孕周未必就是唯一正确答案,因此也可以研究将其交由医生的良知与专业裁量的方案,并要求相关部门寻找折中方案。

这一表态更像是在制度框架内寻找管理路径,以应对因非法流通而被挤到灰色地带的现实,并非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立即放开米非司酮。不过,在法律标准尚未建立之际提及「医生裁量」,也让“最终由谁作出判断、由谁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为何对诊所医生而言,「裁量」更像负担而非权力

通常,医生裁量指医生依据患者状况选择治疗方案的专业权限。但终止妊娠牵涉的问题并非仅靠医疗判断即可解决。还需要一并明确:可处方至妊娠多少周、如何取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是否承认不愿开具处方医生的选择权等。同时也需要在发生事故时区分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标准。

诊所医生往往既是开具处方的医生,也是医疗机构的经营者。若患者在夜间或周末出现出血与疼痛,医生应在何种程度上提供咨询;需要输血或手术时应转送至哪家医院;患者若不接受随访诊疗,责任应如何分担——这些都是现实问题。

大学医院通常可在同一机构内联动急诊室、手术室与住院诊疗,但不少妇产科诊所并不具备急诊手术或输血设施。处方可能在诊所开具,而并发症治疗由其他医院承担。若不事先明确转院标准与机构间责任,可能引发纠纷。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规定,若要开具米非司酮(mifepristone)——一种阻断维持妊娠所需激素孕酮作用的药物——医务人员必须能够判断患者是否适合使用该药。如需手术,应能直接治疗或转介至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做好准备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急诊救治。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对诊所医生而言,「裁量」听起来未必是更自由的诊疗权,反而更像要求个人承担国家尚未明确的标准与事故风险。这也被认为是:相较妇产科学术团体,更代表诊所医生权益的两家团体率先强烈反应的原因。

此外,诊所医生团体要求建立急救应对体系,也与其担忧必须防范服药后可能出现的出血或不全流产等情况有关。

因此,有观点指出,政府在设计制度时应明确由哪个机构负责咨询与随访管理、夜间联络以及转院协调,并确定所需人力与费用由谁承担。

超声检查要对所有患者强制化?

诊所医生团体强调的妊娠孕周确认、排除宫外孕以及急救应对体系,都是为安全实施药物性终止妊娠而需要审视的事项。

但是否要在服药前对所有患者一律强制进行超声检查,则是另一项争议。

世界卫生组织(WHO)并不要求对所有患者一律进行超声检查,而是建议在妊娠周期不确定或怀疑宫外孕等医学上必要的情况下实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也未强制所有患者必须面诊或进行超声检查,但要求处方医务人员能够判断妊娠周期与宫外孕可能性,并能将患者衔接至急诊救治或手术。

在讨论韩国引入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比起是否一刀切强制超声,更重要的是明确哪些患者需要,以及一旦发生并发症由哪家医疗机构应对。

许可审评也被法律空白所束缚

在韩国,现代药品已申请将米非司酮与米索前列醇联合使用的「米非司酮-米索」获得品目许可,目前由食品药品安全处进行审评。食药处的立场是,只有在法律明确允许终止妊娠的期限等内容后,才能最终确定部分许可资料,包括适应证与疗效、风险管理计划等。这意味着,仅凭总统发言并不存在可立即批准的结构。

宪法法院2019年就刑法中的堕胎罪条款作出宪法不合致决定,并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修改法律。然而,由于国会未能在期限内制定替代立法,处罚条款已失效。围绕允许终止妊娠的时间与程序的法律空白至今仍在持续。

围绕米非司酮的争论并不止于是否批准一种药物。还必须一并明确:由谁开具处方、在哪里管理、可使用至何时,以及如何分担急救情形与医疗纠纷中的责任。

当然,放任非法海外购买也不是答案。但同样也无法仅凭医生个人判断来填补法律与制度的空缺。

政府需要具体提出可处方的时间与对象、用药后管理方式以及责任分担标准,才能同时化解女性安全获得服务的需求与医务人员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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