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
政策指南
本网站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请注意,违反者将根据《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令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① 任何人在明确表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主页上,不得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②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违反第1项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处罚规定
违者将被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同法第65条第3项第2号)
※ 本政策根据相关法令运营。